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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76章 质证能给人质晕!?【加更求票!】(3/5)



    “间接故意!”

    即:明知自身对社会做出的危害性行为,会导致他人身死,却依旧做了,且死了人,便是间接故意,算作故意杀人!

    举个例子。

    你开车后撞到了人,下车发现对方昏迷但还有一口气,你很害怕,但四周没人看见也没监控。

    便想着将其藏起来,此时你明知自己这个行为会让对方死亡,但还是做了,导致对方未能有效抢救死亡。

    你没有杀人行为,也不希望他死。

    但这种行为在法律中的定义……………

    就是故意杀人,判罪程度与直接故意杀人没有区别!!!

    “根据证言描述的案发过程中。”

    “被告人刘婧琪明显知晓自身这个行为会导致被害人杨佳乐死亡,但却依旧做出。”

    “最终导致杨佳乐坠亡。”

    “其行为完全符合《刑法》第14条,针对‘间接故意犯罪”诠释!”

    徐德话语不啰嗦,简短而直插核心。

    “综上所述。”

    “被告人刘婧琪,明确触犯《刑法》第232条,故意杀人罪!”

    公诉人黄石点头。

    “附议!”

    检察官的'公信力比较强,哪怕他什么都不做,就当个气氛组,给徐德提供的价值也远超寻常证据。

    这就是职业带来的优势。

    相同证据下,法官采信人家的概率就是比你的高,并且信任程度也更大。

    也是为什么,无数律师在刑事案中折戟沉沙的原因。

    “反对!”

    “审判长,就本案,我方在开庭时就已经明确提出一点!”

    被告席。

    张伟此时大脑疯狂运转,脸色有些发白...甚至大脑已经明确传来的痛与眩晕,很明显,这是用脑过度的现象。

    “即,‘适用年龄段'!”

    张伟道:

    “对方所说“间接故意杀人,是以成年人为主要视角,在此视角内,人体发育成熟,三观稳固,对安全观念有个较为强烈的认知。”

    “但!”

    “被告人今年只有16周岁!”

    张伟拍打着桌子,指着呼吸有些急促的刘婧琪,大声道:

    “那么,在决断是否为间接故意时,应当以16岁同龄人视角进行判断!”

    “而很明显,青少年视角在作出案发行为时,对死者的安全问题完全没有概念,并不知晓此行为会导致杨佳乐身死………………”

    “所以。”

    “被告人刘婧琪并不属故意杀人,而是明确的过失致人死亡!”

    在开庭初期。

    他便和公诉方,就案件中‘杨佳乐”还手行为时,针对适用年龄段进行过一段漫长的拉锯战。

    而这条法例并不仅适用于正当防卫。

    或者说......

    只要是与“意识”主观”有关系,适用年龄段均需要充当视角的前提!

    而以16岁青春期的视角来看,说不准.......

    刘婧琪当时脑海中,还真没想过杨佳乐掉下去会怎么样!

    但问题也来了......

    “异议,我方反对!”

    徐德深吸一口气,胸腔中此时窝了火。

    对方...这摆明了就是要不择手段辩护刘婧琪,对此,一点现实经验都不带提的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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